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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一、工业、商业、物资、交通运输、外贸、电业、建筑、商品房开发、邮政、电信行业,按销售(营业、收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征收.

  二、外地来鞍施工企业,按承包工程造价总额的行分之二点五征收.

  三、专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按月收入部额的千分之一征收.

  四、对从鞍山地区铁路发售的货物,每吨价值千元以上的(含1000元/吨),每吨征收购方2元;每吨千元以下的,每吨征收购方0.5元.

  五、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服务行业按实住床位征收。宿费在20元以下(含20元/宿)的,征收1.00元;宿费在20元以上的按5%征收.

  六、餐饮、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摄影、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七、对征用国有土地从事非生产性建设的,按实际购价的3%征收.

  八、车输修理、汽车配件等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客运出租车行业每月每台定额征收30元

  九、经销白酒、果杂酒、啤酒、滋补酒及进口酒的,按购进总值的1%征收.

  十、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中介服务行业,按收费总额的0.5%征收.

  十一、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体诊所,每月每户征收10元.

  十二、国家、省管理的产品价格及各种收费调价,按当年增益额的千分之一征收.

  十三、无法计算销售、营业和收费总额的,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定额征收.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