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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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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证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人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挪用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位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二、关于加强需市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三、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关于“两证一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五、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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