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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73号 1992年9月28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就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交易手续费。我省工商部门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由于管理形式不同,多数地区无交易所也未收取交易手续费,所以我省不设此项收费。关于市场设施租赁费,省委托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省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工本费。经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工本费,按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辽共商合字〔1990〕145号、〔1991〕114号《关于印发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关于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他合同文本均参照上述文件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或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工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规费的,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的管理办法;不属于规费的,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各项收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并报省备案。
  七、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我省工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