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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