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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4〕117号 1994年12月24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4〕62号《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从明年元月一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承印和供应,采用专用造币纸,水纹印刷,含防伪加密措施,致使户口迁移证成本较高。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省统一订购中的包装、运输及保管费用。为支持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统一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打紧费用、严格控制的原则,同时参照毗邻省收费水平,核定我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每证均为四元五角(均含打印费)。各级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后才能收费。有关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收入的预算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203号文件规定办理。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