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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4〕110号 1994年8月30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外省的标准,就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及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按〔1994〕财综字第8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统一规定为每证35元。凡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各市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
三、有关居民身份证加急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203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