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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交易收费
    经济住房价格与管理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二)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指导租金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 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 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监督。
  四、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