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成本监审的原则和方案,开展列入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测算、审核、论证等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对国家、省临时部署的重要经济现象进行专题调查。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一)定调价成本监审
1.监审申请。申请单位按统一文本格式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2.监审受理。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查实验收。
3.制定方案。成本监审机构根据监审项目的构成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4.发出通知。按省统一文本格式向经营者发出监审通知。
5.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按规定提供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审查,需要时组织召集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
6.审核结论。成本监审机构依据成本审核结果,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7.监审复议。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复审,经营者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成本监审机构申请裁决。
(二)定期监审
1.监审通知。对实行定期监审的品种,由成本监审机构按工作计划发出通知。
2.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按规定提供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审查,需要时组织召集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
3.审核结论。对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的品种,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
三、工作时限
1.成本监审机构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因需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可以顺延。
2.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复审,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
四、责任人:王长利
电 话:2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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