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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制定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组织价格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日常培训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规范价格秩序,维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依法审理价格违法案件;负责对全市各类价格明码标价的管理,开展“诚信价格”活动。
  4、指导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
  5、负责受理全市价格、收费的投诉举报工作。

二、下设部门
  1、综合法规室
  (1)、拟制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所年度、半年度、月份、周工作计划及相应工作总结、工作简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负责全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价格违法案件和举报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负责对各县(市)、区物价检查部门进行价格政策、法规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全所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法规培训工作;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理论研讨工作;负责对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内部价格管理监督的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价格检查的委托和许可手续;负责全市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对标价形式的监制工作。
  (3)、负责对全所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案卷质量的考核和评比;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负责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负责与局办公室协调检查车辆安排;负责材料打字、复印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责任人: 张春宁
      电 话:2210625
  2、检查一室
  (1)、负责拟定全年调查、检查行政性收费的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开展行政性收费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对各类行政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罚没款收缴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性收费检查统计台帐制度;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性收费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行政性收费部门收费的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工作;负责对行政性收费检查违价案件的案卷整理工作;负责向所领导汇报行政性收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本室检查工作的总结;负责调查、核实和反馈行政性收费的举报投诉,并对核实的违价案件进行查处;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责任人:李柏林
      电 话:2229244
  3、检查二室
  (1)、负责拟定全年调查、检查事业性收费的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开展事业性收费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对各类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罚没款收缴工作;建立健全事业性收费检查统计台帐制度;负责对县(市)、区事业性收费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事业性收费部门收费的公示情况的检查、服务和指导工作;负责对事业性收费检查违价案件的案卷整理工作;负责向所领导汇报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本室检查工作的总结;负责调查、核实和反馈事业性收费的举报投诉,并对核实的违价案件进行查处;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责任人:王平
      电 话:2230042
  4、检查三室
  (1)、负责拟定全年调查、检查经营性收费的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性收费年初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对各类经营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罚没款收缴工作;建立健全经营性收费检查的统计台帐制度;负责对经营性收费行业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经营性收费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经营性收费检查违价案件的案卷整理工作;负责向所领导汇报经营性收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本室检查工作的总结;负责调查、核实和反馈经营性收费的举报投诉,并对核实的违价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分重点地普及各类市场明码标价;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责任人:李鸣宏
      电 话:2230623
  5、检查四室
  (1)、负责拟定全年调查、检查垄断性收费的工作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开展垄断性收费年初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对煤气、自来水、电、热、公交、成品油、通讯、邮政等垄断行业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罚没款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垄断行业收费检查的统计台帐制度;负责对县(市)、区垄断性收费检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垄断行业收费检查违价案件的案卷整理工作;负责垄断行业明码标价或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工作;负责向所领导汇报垄断性收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本室检查工作的总结;负责调查、核实和反馈垄断性收费的举报投诉,并对核实的违价案件进行查处;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责任人:杜永春
      电 话:2230673
  6、价格举报中心
  (1)、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投诉的接待、登记、解答、调查处理及反馈工作;受理市民对价格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负责市民对价格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承办省价格举报中心和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委托办理的有关价格投诉方面的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价格举报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2)、责任人:于爱国
      电 话:2230038

三、鞍山市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受理举报或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二)、调查
  1.不得少于两人;
  2.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应文书。
  (三)、检查
   违价事实存在,填写检查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四)、审查
  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告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给予的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1、申请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听证
  (1)主持人宣布开会;
  (2)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及拟作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质证和申辩;
  (4)主持人询问:
  (5)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最后陈述。
  4、处理
  (1)当事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安盖章;
  (2)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六)、决定
  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
  (八)、复议、应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结果
  填写《行政处罚结案登记表》,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四、工作时限
  1、从接到价格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或立案。
  2、价格违法案件从调查终结报告做出后七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责任人:慈元成
  电 话:223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