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能
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对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价值进行估价认证;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正鉴定;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及市场预测工作;负责市场物价动态分析、研究及信息反馈;负责市物价局微机系统的设备和耗材管理、人员培训、软件开发应用。
二、下设部门
1、价格认证监审部:
(1)、接受各种市场主体的委托,对其提出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定监审;对有关的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证性认定;负责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价格纠纷。
(2)、责任人:马雪峰
电 话:2218723
2、涉案物品评估部:
(1)、负责本地区域内市(区)两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涉案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鉴定工作;负责对委托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价格鉴证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责任人:杜良华
电 话:2230423
3、市场价格监测部:
(1)、负责列入价格监测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点分布设置工作;负责价格监测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监测重要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负责重大调定价项目出台前后的市场监测反馈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政务和计算机网络工作,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建立重要商品和收费行情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信息基础数据库;负责市物价局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和耗材管理、人员培训、软件开发应用;负责价格信息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
(2)、责任人:高洪波
电 话:2218723 三、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程序
(一)价格鉴证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纪检)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赔偿、仲裁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估算、鉴定、认证、复核和做出复核裁定。
1.司法机关、行政执示机关、监察(纪检)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统称委托人,下同),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2.委托人对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证,应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
3.《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使用时间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公章。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指定3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委托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4.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应当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送达委托人。《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鉴证机构价格鉴定专用章。
5.委托人接到《价格鉴定结构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鉴证机构提出咨询,价格鉴证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委托人可以根据异议理由,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复核或复核裁定申请。
(二)申领《收费许可证》工作程序
1.工作程序
(1)申领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2.对持证收费单位的要求
(1)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2)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3)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止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4)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3.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须持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经营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行业资格认证文件;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5)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审核程序:
1.工作程序
(1)《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2)持证收费单位应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持《收费许可证》及相关审验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3)经审验合格的单位,由发证机关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2.《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到的收费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等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2)收费单位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间及收费频次等情况与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是否相符;
(3)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4)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审验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审验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3)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资格认证文件;
(4)《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自查报表》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负责人签章;
(5)审验年度财力决算报表一份及有关帐簿;
(6)审验年度全部收费收据存根;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作时限
1.涉案物品估价,受理委托后,刑事案件在三日内、民事纠纷案件在七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复杂案件双方约定的除外。
2.委托单位对《估价鉴定书》提出异议的,价格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估价复核结论书》。
3.委托单位对县(市)级价格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估价复核结论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估价复核结论书》七日内向市价格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决,市价格价格认证中心将在十五日内作出《估价复核裁决书》。
4.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包括申领、换证、变更)的单位,手续齐全,收费文件依据充分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5.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单位手续齐全,审验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五、责任人:黄晓冬
电 话:223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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