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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处

一、工作职能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及房地产收费政策;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及房地产政策改革方案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督促相关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二、审批工作程序
  1.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和省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局审批;
  由国家、省立项,委托制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省备案。
  2.审批经营性收费
  制定和调整省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制定和调整市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制定和调整市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须由市物价局政府批准。

三、工作时限
  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对收费依据齐全,自受理之日(以局长批示日期为准)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责任人:任相春
  电 话:222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