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职能
贯彻国家、省价格政策法规;按价格管理权限,对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研究拟定价格管理原则,进行调整测算及提出调整方案;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管理及部分相关收费业务工作;具体负责公用事业(燃气、供水、城市交通)、借助垄断行业销售商品、重要的农副产品及相关商品、专营及特定商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能源(石油、液化气、电力、热力)、公路运输、药品、医疗服务、铁路运输、邮政业务、电信业务、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性的价格管理;负责所管理系统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价格管理处调定价工作程序
(一)省管以上品种调定价格程序
1.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情况,向市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调定价格请示,并附成本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及调定价格说明;
2.经市物价局或物价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物价局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待省下文后执行。
(二)市管产品调定价格程序
1.定价程序
①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向市物价局或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品定价请示,并附详细定价说明;
②价格管理处提出定价意见;
③报请局领导审批;
④下文执行。
2.调价程序
①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市向物价局或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调价请示,并附调价说明;
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物价局;
③根据局领导批示,会同事务所进行咨询、调查后,经论证审核由价格管理处提出调价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④下文执行。
三、工作时限
制定和调整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监审商品价格,政策依据要准确,手续要完备,测算资料齐全,按价格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理的在成本测算、听证、临市价格水平等资料完备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属于上级管理的或市政府请示的重大调定价格(收费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遇特殊情况定期向申报单位反馈承办进度。
四、责任人:杜英
电 话:223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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