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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原则和时限

(一)调整、制定商品价格
1.申请调定价具备的资料
凡申请调定价的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财务凭证、经营成本、调定价说明、同行业价格对比和主管部门意见。
2.价格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①省管以上品种调定价格,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向市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调定价格申请,并附成本、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及调定价说明,经市物价局或物价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②市管品种调定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调定价申请,并附详细调定价说明,经市物价局审批后发文执行。
③承办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复核申报资料,调查经营状况和实际成本价格,调查社会、群众对调定价格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关资料齐备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批手续。需报请上级审批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审批收费标准
1. 申请审批收费标准具备的资料
凡申请调整、核定收费标准的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财务凭证、经营成本、调定价说明、同行业价格对比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2. 收费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①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②由国家、省立项,委托市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备案。
③制定和调整省管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④制定和调整市管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须由市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
⑤承办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复核申报资料,调查经营状况和实际成本价格,调查社会、群众对调定价格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批手续。需报请上级审批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实行调定价听证会制度
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价格政策,以及制定和调整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需要听证的,具体承办部门及时组织听证事宜。调定价格正式文件必须在听证会后按审批程序签发执行。
(四)实行调定价公告制度
凡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及其他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在价格调整时,均实行价格公告。价格公告的程序是:
1、由申请定价(收费)单位向相关的物价部门提出价格公告的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进行价格公告要提供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和收费依据文件,提供有关部门的审定材料等有关资料。
3、经相应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价格公告通知单,由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价部门到有关新闻媒体办理价格公告,公告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公告单位自付。
4、新增加和调整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各类收费,由收费单位持发布公告的收据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
(五)承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1、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应具备的资料
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合法的收费依据文件,收费单位编制批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认证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承办部门审核申办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符合有关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具备申办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1、价格鉴证委托人具备的实物和资料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价格评估,应提供委托评估的实物,按规定填写《估价委托书》,并提供物品购买时间、新旧程度、购货凭证、证实材料等相关资料。
2、价格鉴证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①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鉴证后,须指定两人以上鉴证人员组成鉴证小组。根据涉案物品的类型,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证。
②鉴证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认真核定、查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正确运用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估价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时间除外。
③委托单位和个人提出复核申请案件,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估价鉴定复核结论书》送达委托单位和个人。
④委托单位和个人对县、区物价局评估的《估价鉴定复核结论书》有异议,委托市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复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送达委托人。
(七)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鞍山市境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被检查单位应出具的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必须向物价检查人员提供与价格检查有关的财务帐目、单据、记帐凭证、执行价格文件以及所在地区银行的帐号。有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物价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2、物价检查程序、原则和时限
①物价检查人员必须按《价格法》依法办案,严格遵守“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②检查通知。物价检查人员在进行物价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主动向被查单位或个人出示监督检查证件,并将《物价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③检查实施。物价检查人员要文明执法。被查单位违价事实存在,要填写检查登记表,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违价情况,被查单位负责人须在检查登记表签字盖章。
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终结报告。被查单位在接到检查终结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物价检查所,逾期未交的视为同意检查终结报告,如被查单位对检查提出意见,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检查人员应予以采纳。
⑤检查处理。收到办案人检查终结报告之日起15日内,物价检查所应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市物价局案审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罚额度后,送达被查单位。对违价单位或个人在接受规定处罚额度,要求听证的,物价检查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及时组织听证会,保证违价单位或个人享有充分的权力和义务。
⑥行政复议。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⑦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后,拒不执行又没提出行政复议的,物价检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⑧物价检查人员在执法中应提高服务意识,以帮助违价单位整改,遵守价格法有关规定,维护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处理好物价检查和为企业服务的关系,把检查工作的侧重点放到为企业服务方面。
(八)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1、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依据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国家计委计价调(1997)64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省政府辽政办发(1996)12号文件《关于加强副食品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的。本着广泛征收、合理负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进行征收和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鞍山市政府鞍政发(1992)33号文件、鞍政办(1995)25号文件、鞍政办发(1998)3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免价调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价调基金挪为他用。
4、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减免
①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减免单位应具备的资料
凡申请使用和减免副食品价调基金的单位须有书面申请,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或税务部门年度财务审查证明,按规定填写《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情况报告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呈报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价格调节基金借款合同》,并有主管市长签批的意见等资料。
②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A、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复核申请资料,按使用、减免原则和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核。
B、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批。
C、与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协调,将使用、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退还申请单位。
D、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年初开始办理,第一季度末全部结束。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料齐全符合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完成本级审批手续,需上报市政府审批或与市财政协调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九)价格举报中心工作
1、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及管理
①在全市形成价格网络。市建立举报中心,设在市物价检查所;县(市)、区建立举 报分中心,设在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建立举报站,设在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建立举报点,设在居委会、村委会。
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理与级别管辖结合的原则。受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价格举报组织行使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2、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和时限
①价格举报组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设立举报箱。
②价格举报组织在受理举报时,对举报者要热情接待,真诚服务,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分别在十五日内和一个月内调查清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③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的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件,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